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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报废知识

车辆达到多少年需要强制报废?

发布时间:2025-03-21 点此:0

根据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,各类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年限如下:


  1. 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:使用 8 年。
  2.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:使用 10 年。
  3.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:使用 12 年。
  4. 租赁载客汽车:使用 15 年。
  5.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:使用 10 年。
  6.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:使用 12 年。
  7.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:使用 15 年。
  8. 公交客运汽车:使用 13 年。
  9. 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:使用 10 年。
  10. 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:使用 15 年。
  11. 专用校车:使用 15 年。
  12. 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:使用 20 年。
  13. 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:使用 9 年。
  14.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:使用 12 年。
  15.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:使用 10 年。
  16. 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:使用 15 年。
  17.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:使用 15 年。
  18.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:使用 30 年。
  19. 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:使用 10 年。
  20. 集装箱半挂车:使用 20 年。
  21. 其他半挂车:使用 15 年。
  22. 正三轮摩托车:使用 12 年。
  23. 其他摩托车:使用 13 年。


需要注意的是,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,但在不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情况下,报废上限为 60 万公里。此外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 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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